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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倡导与培育
书名: 苏区干部好作风 作者: 晓山 本章字数: 10434 更新时间: 2024-11-12 12:00:22

1.制定土地法律,解决农民根本问题

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是党和苏维埃政府倡导与培育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农民战争。”【1】农民天然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参加,光靠无产阶级孤军奋战,中国革命就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要动员千百万农民起来参加革命,就必须解决农民的根本问题——土地问题。

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全国人口总数的80%是农民。而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土地数量的70%以上被占人口总数极小比例的地主、富农(包括公共地主)占有,而占人口总数70%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有土地总数的20%~30%。

中国农村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向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豪绅和公堂租地耕种,承受着封建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这种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了近代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的欺榨和压迫,对内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压迫。而占中国人口多数的广大贫苦农民,正是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最广大的动力,正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

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只有帮助贫苦农民解决土地问题,才能调动起浩浩荡荡的革命大军,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

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就特别重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为了策应湘南暴动,1928年3月中旬,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出击湘南,到达酃县中村,进行了试点性的插牌分田。5月,为了搞好边界的土地革命,毛泽东到永新塘边、夏幽、南城、汉山等村进行座谈、调查,形成了《水新调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在塘边形成了分田临时纲领17条,并在塘边各村建立了土地委员会,进行了土地丈量、登记等准备工作。随后,在17条纲领的指导下,在永新西乡开展了土地运动。毛泽东在塘边的试点,有力地指导了永新县的土地革命运动,同时,也为湘赣边界土地革命运动的深入开展树立了样板,为《井冈山土地法》的形成与制定积累了经验。

1928年5月20日,中共湘赣边界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茅坪召开,会议讨论了在边界地区如何开展土地革命等问题,决定在湘赣边界全面深入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活动。边界特委抽调和派出了大批红军干部深入各县的乡村,发动群众,调查研究,掌握政策,指导分田。在开展土地革命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乡为单位,实行以原耕为基础,按人口平均分配,好坏搭配”的原则。

在总结边界一年来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1928年10月,在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2月,《井冈山土地法》以边界政府名义正式颁布,这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是毛泽东和边界党根据共产国际和党中央指示精神,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一年多土地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尽管《井冈山土地法》也存在一些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2】但这些错误在后来的革命斗争中都得到了解决。《井冈山土地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也为党领导土地革命提供了宝贵经验。

1929年4月中旬,毛泽东率红四军三纵队到达兴国,他十分重视兴国的土地革命,帮助制定、颁布了《兴国县土地法》。这部《土地法》,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作了重要修正,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毛泽东还在兴国崇圣祠(潋江书院),亲自主持举办了一期兴国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培训干部,开展土地革命。

1930年2月6日至9日,赣西南特委、红四军前委、红五军军委和红六军军委联席会议在吉安陂头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赣西南党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土地革命。会议讨论并制定了《赣西南土地法》(即“二七土地法”),反对迟迟分配土地,提出了赣西南土地斗争“一要分,二要快”的要求。随后,赣西南苏区的土地革命深入开展起来。1930年6月中旬,毛泽东主持召开的南阳会议作出《富农问题》决议案后,从1930年秋开始,赣西南苏区在分田时也开始实行“抽肥补瘦”。

1930年10月19日和10月底,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和江西省行委先后召开峡江会议和罗坊会议,在通过的决议案中,要求赣西南苏区各地必须按人口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重新分配土地。这次分田除对土地和人口重新进行调查登记外,着重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原则对原先分配的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并由苏维埃政府给分得了土地的农民发放了土地证。

闽西的土地斗争比赣西南开展得更早,经验也更丰富。1928年7月永定县农民武装暴动后不久,中共闽西临时特委宣传部长邓子恢和永定县农民暴动总指挥张鼎丞等,就在成立了区乡苏维埃政府的永定县溪南区进行分田试点。在这次分田试点中,邓子恢创造了以乡为单位,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办法。全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有13个乡分配了土地,使2万余人获得了土地。

1929年7月下旬,在毛泽东的指导下,中共闽西“一大”贯彻党中央“六大”决议精神,尤其是对“六大”规定的土地革命政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结合闽西的土地占有状况,总结了永定溪南等地的分田经验,讨论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会后,闽西各县党组织坚决贯彻大会精神,积极领导广大农民深入开展轰轰烈烈的土地斗争。尤其是1929年九十月间龙岩、永定、上杭、武平等县苏维埃政府建立后,土地斗争更是如火如荼开展起来,短期内解决了50多个区5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60多万人得到了土地,广大农民积极从事生产,提高了生产,改善了生活。

土地革命的开展,使苏区农民得到了利益,彻底摧毁了农村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对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摆脱了封建地主残酷压迫剥削、获得了土地、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的广大农民,革命热情空前高涨。他们都亲切地称苏维埃政权为“老苏”、“老埃”、“埃政府”,他们深切地知道,只有保障革命战争胜利,保住苏维埃政权常在,才能维护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维护农民的翻身解放与自由幸福。因之,苏区广大贫苦农民将自己的前途命运与苏维埃政权的前途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倾其所有,全力支持革命,支持苏维埃政权。

得到土地的广大农民踊跃报名参军参战。据统计,赣南苏区(含游击区)当时仅有人口240余万人,其中参加主力红军和地方红军的人数就32万余人;参加赤卫队、担架队、慰劳队、洗衣队等支前作战的达60余万人。兴国县长冈乡每100个青壮年中有80人当红军和参加革命工作,上杭县才溪乡每100个青壮年中有88人当了红军和外出参加革命工作。

积极支持革命战争。苏区翻身农民除积极报名参加红军外,还在物质上积极支持革命战争。当时,中央苏区平均每15个农业人口就要负担一个红军和工作人员的费用开支,此外还要负担庞大的红军战费。苏区的翻身农民为了支援革命战争、保卫苏维埃政权,不惜一切,倾其所有,奉献出自己的物资和钱财。尤其是反“围剿”战争最紧张时期,苏区人民除完成应交的土地税、公债款外,还要另外节约大量的粮食,捐助大量的经费给前线,每次支前运输的劳力、人工数量更是成千上万,无法统计。

努力发展生产,多打粮食确保军需。土地革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翻身农民在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当红军参加革命工作的情况下,克服劳力不足、耕牛缺乏等困难,组织起互助合作社、帮工组、耕田队,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想方设法办起犁牛站、犁牛合作社,解决耕牛不足等困难。各地农民还大力兴修水利,开垦荒田荒山,推广良种,广积肥料,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使苏区农业生产连年喜获丰收,不仅确保了军需民食,而且每年还有大宗粮食出口到白区,换回苏区急需的物资。1933年5月27日,因前线军粮紧张,苏维埃中央政府在《红色中华》上公开致信瑞金、会昌、博生、石城四县工农群众,要求四个县节约5万担谷子卖给红军。这四个县一个月内就完成了任务。1934年二三月间,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号召开展征收粮食突击运动,苏区群众热烈响应,到1934年3月10日,全中央苏区共收到谷子19.8万担,现款64.8万元,保证了红军几个月的粮款供给。1934年6月2日,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又要求全苏区紧急动员24万担粮食支援红军,其中分配给江西省12.52万担,福建省1.03万担,闽赣省3.4万担,粤赣省0.9万担,赣南动员区2.58万担,中央直属的瑞金、西江、长胜、太雷四县3.77万担。到1934年7月底止,兴国县超额完成任务1倍以上,其他各县也都完成了任务。1934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又决定举行秋收借谷运动,苏区人民仅用两个月时间,就将60万担谷交给了红军。

2.建立精干高效政府,服务广大人民

在致力于苏区土地革命的同时,党领导苏区人民进行政权建设,建立精干高效廉洁政府,服务广大人民,使几千年来受压迫的劳动人民真正当家做主。

参加苏维埃国家管理,努力建设苏维埃政权。中央苏区省、县、区、乡各级干部,绝大多数都是翻身后的贫苦农民。他们与其他工人干部、知识分子干部团结在一起,为苏维埃事业努力工作,英勇奋斗,贡献了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其中有许多人后来都成长为党和国家各级领导骨干。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运用苏维埃国家给予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苏区的历次选举运动,支持和监督苏维埃干部的工作,使各级苏维埃政府都成为真正为工农劳苦大众谋利益的机关,使广大苏区干部成为人民的公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和管理机制的显著特征是精干与高效。

第一次苏维埃大会后成立的苏维埃中央政府机构,除教育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外,其余八个部和中央总务厅全部集中在红都瑞金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

每个部仅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小房间,几张桌子和几条木板凳,加上一部手摇电话机。每个部工作人员包括部长在内仅3~5人,个别大的部有8~9人。只要站在祠堂中央喊一声,就能立时召开中央人民委员会常务会议。每次召开人民委员会常会,少则半天,多则一天。所议事情,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贯彻落实快而有效,毫不拖沓。

对地方苏维埃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央政府在《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每个乡苏维埃政府只配不脱产工作人员3人,城市(县苏维埃政府所在的县城)苏维埃政府19人,区苏维埃政府15人,县苏维埃政府25人,省苏维埃政府90人。据统计,1933年秋中央苏区全盛时期,苏维埃政府系统4个省60个行政县两级政府共有干部约1800人,乡干部仅有1万人左右。

苏维埃中央政府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文化程度,强化检查监督,开展革命竞赛等措施,有效地提高各级政府的工作效率,提高全体苏维埃工作人员的素质。1932年3月2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的第六号训令,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加紧学习,尽量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中央政府开办了多期训练班,培训县、区、乡干部。中央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央党校)和苏维埃大学,也为苏区培养了一大批政府工作人员。

由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机构设置合理精干,运行机制较为灵活,加上各级苏维埃工作人员高涨的工作热情和对革命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基本上达到了精干、高效的目标要求。“背包政府”,就是苏区干部深入实际、为苏区人民排忧解难工作态度的生动体现。

在中央苏区时期,革命斗争形势十分严峻,工作条件非常艰苦。苏区各级干部,既要夜以继日,深入基层,抓紧工作,随时解决急需的各种问题,又要想方设法尽量方便群众,不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当时苏区县、区、乡各级基层政权组织,除有时留个别人员,在固定地方办公,处理日常事务或联络通讯外,其他干部一律根据形势需要,挎上灰布大背包,里面揣着文件、公章、笔记本和简单的生活必需品及干粮,徒步深入到亟待解决处理问题的村子里甚至农户家里,去亲自访问、察看具体情况,当面解决问题;或者是去宣讲政策、搜集情况、紧急动员发动群众。亲自下去了,更能立竿见影,收到实效。有时,一个干部一天要跋山涉水,来回跑几十里甚至百多里路,一连串好几个村子。渴了路旁淘水喝,饿了随时从背包里掏出干粮啃,就着凉水填肚子。如果遇到一个人作不了决定,处理不了的事情,回到机关集体研究或请示上级。作了决定后,第二天或者当天晚上立即再下村去处理完毕,趁热打铁,雷厉风行,决不拖拉,更不马虎对待,敷衍塞责。这样,既及时解决了实际问题,又免得群众误农活。这样的工作作风和处理问题的方式,被苏区人民亲切地称之为“背包政府”。

当时,在苏区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首山歌:

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政府设在家门口,工作做到群众中。

宁走山村百里路,不误群众半昼工。如父母,赛弟兄,话投缘分心相逢。

帮咱穷人打天下,帮我百姓不受穷。人人夸咱干部好,“背包政府”显神通。

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拥军优属,稳定红军部队,巩固红色政权。

1931年11月召开的一苏大会上,首次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条例共18条,对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政策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凡家住本地的,应一律与其他贫苦农民一样,分得土地、房屋、山林、水塘;凡家住白区的以及新由白军过来参加红军的,则在苏区内分得公田,由当地苏维埃政府派人代耕;红军中的退伍士兵可从红军公田中分得土地耕种;红军战士家属应获得政府帮助耕种土地,政府应组织群众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耕种两天。条例还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住房免纳租金,可享受国家商店5%减价优待;外出乘坐轮船火车的费用由公家发给;红军伤病员应得到细心照料,一切费用由国家负担;在红军中服务5以上年满45岁者,可退职休养,由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费用;红军中的伤残人员,应得到国家供养,按年发给终身抚养费;红军与家属通信,盖军邮章后免贴邮资;凡已牺牲的红军战士,应得到红军机关和政府褒扬,其家属应得到抚恤帮助。条例还特别规定保护红军婚姻。

1932年2月1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发布第9号训令,颁布《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各种办法》,要求各省、县设立优待红军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执行优待红军条例提出了具体办法和措施。1934年一二月间,中共中央、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连续颁布《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这些条例的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红军家属应该享受的优待和各级党和苏维埃政府在优待红军家属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张闻天等中央领导和中央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带头执行优红条例,积极参加礼拜六优待红军家属活动,帮助军烈属砍柴、挑水、耕田,促进各项优红条例的落实。省、县、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积极参加优待红军家属活动。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参军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当红军光荣。1934年8月1日,瑞金县召开红军家属代表大会,毛泽东、朱德、博古等均到会讲话,体现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对红军家属的亲切关怀,使红军战士和红军家属都受到极大的鼓舞。

3.制定法律法规,保障人民利益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和保护苏区人民的利益。苏维埃的法律法规,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政府和地主资产阶级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它是由苏维埃国家制定,代表广大工农兵群众利益,为巩固苏维埃国家政权服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总共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法,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级准备委员会组织大纲》《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等。

苏维埃的行政法规,是有关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文本。它主要规定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苏维埃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和使用,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以及对苏维埃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分等。这些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法令、中国工农红军建设法令、公安管理法令、民政管理法令、民族政策法令、文教卫生科技管理法令,以及对上述有关法令质疑的解释等。包括《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扩大红军问题训令》《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十七号——关于教育工作》等,这些行政法令大约有30余件。

苏维埃中央政府还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刑事、民事法律法令:《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一号——关于镇压内部反革命问题》《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

中国共产党为了帮助广大劳动妇女获得彻底翻身解放,从土地革命运动一开始,就将妇女解放运动作为苏维埃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分注意发动妇女参加革命斗争。在党的教育、发动和领导下,广大劳动妇女深刻地认识到,只有打倒土豪劣绅,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苏维埃政权,才能得到劳动妇女的翻身解放。于是,她们冲破各种封建礼教的罗网,勇敢地投身到如火如荼的土地革命斗争洪流。

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即将劳动妇女的翻身解放和保护她们的利益,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1932年6月20日,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专门发出“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第六号训令,强调做好妇女工作的重要性,批评一些地方忽视妇女工作的错误,指出妇女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应吸收妇女参加政权机关的一切工作,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保护的不正确倾向,对不执行关于妇女方面各种法令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要努力提高劳动妇女的觉悟和对苏维埃政府与革命的认识。提高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要做好妇女利益的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婚姻条例,等等。该训令还要求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每月都要向上级报告妇女工作和妇女生活改善状况,提出妇女生活改善的建议和具体办法。经过广大妇女艰苦斗争与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不懈努力,苏区的妇女工作取得了重大而显著的成就,广大劳动妇女在政治、经济、婚姻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获得了翻身解放,涌现出一批像李美群、李玉英等优秀的苏区妇女干部。

1931年11月28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并宣布从1931年12月1日起公布实行。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的民主进步的婚姻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颁布实施,受到苏区广大妇女的热烈欢迎,很快在全苏区得到贯彻执行。苏区的婚姻制度变革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苏区妇女在婚姻制度上获得解放,是人类社会制度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此外,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和颁布调整苏维埃国家经济主管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在苏维埃经济管理中的经济组织关系,以及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令法规60余件。内容涉及经济管理、工商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财政金融管理、土地政策法令、劳动政策法令等。

苏维埃中央政府为领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在中央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即中央司法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督促地方级苏维埃及各级军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审判机构,并对这些机构实行司法行政领导;委任和撤销下级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但对地方各级审判机构及军队各级审判机构的具体审判工作不加干涉,使其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培训各级司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审判机关。中央苏区的审判机关,最高一级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省、县、区一级则为裁判部,军队则为高级和初级军事裁判所。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初步创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在巩固苏维埃政权和稳定苏区社会生活方面,在推动形成苏区干部好作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4.倡导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严厉惩治贪污腐败

苏维埃政权,是工农群众自己的政权。中央苏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土地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骨干中坚,他们中绝大多数都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有很高的觉悟,在革命斗争和各项工作中舍生忘死,艰苦奋斗,不计报酬,甘当公仆,真心实意地为苏区人民群众谋利益,开启了人民政权的一代新风,受到苏区人民的热烈称赞。

但是,新生的苏维埃红色政权毕竟是从旧社会脱胎而来的,不可避免带有旧社会传统陋习的痕迹。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各级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出身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固有的狭隘、自私、保守等特性,或多或少都会被带到党和苏维埃政府中来。由于这种种原因的诱发,在苏维埃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诸如贪污、浪费、渎职、腐败等思想作风,便不可避免地存在和表现出来。

针对的苏维埃政权中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苏维埃中央政府一成立,就将反腐肃贪作为一项严重斗争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对党政机关中被揭露出来的贪污腐败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和坚决查处。

从1932年4月至1934年3月,苏维埃中央政府和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先后查处了中共胜利县临时县委书记钟圣谅、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钟铁青贪污腐败案,中央政府总务厅基建工程主任左祥云贪污巨款案,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贪污案,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案等四起贪污腐败大案要案,在中央苏区开了“杀戒”,引起极大震动,充分展示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反腐肃贪的决心。同时对揭露出来的其他贪污浪费行为,也予以了坚决查处。

在依靠强有力手段予以打击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同时,苏维埃党和政府还从源头抓起,建立了一套富有权威、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法制监督是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最重要的一环。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明确规定:“(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3】

法令的颁布,为司法机关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审判量刑,制定了法律依据,使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有法可依。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也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贪污腐败现象展开了坚决斗争,使被揭露和查处的贪污腐败分子受到苏维埃法律的制裁,有力地推进了苏区反腐倡廉斗争深入开展,遏止了苏区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

党政监督。通过党政组织对苏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是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一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在党内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二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遏止抨击作用。三是成立工农检察部,专门负责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四是上级政府机关不定期地派出巡视员或检查团,对下级政府机关实行工作指导和检查。

审计监督,是专门在经济领域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堵塞贪污浪费漏洞、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有力措施之一,实质上也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舆论监督,是中央苏区红色政权监督机制的重要方面。

中央苏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红军部队,都办有报纸和刊物。党和苏维埃政府十分重视并充分发挥这些大众传播媒体在反腐倡廉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如苏维埃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红军总政治部主办的《红星》报,少共中央局主办的《青年实话》,全总苏区执行局主办的《苏区工人》等,都辟有各种批评专栏,刊登揭露批评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中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

由于苏区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腐肃贪斗争,并且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苏区共产党人和苏维埃工作人员传承了中华民族历来勤劳朴素、克己奉公的美德,自觉地保持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中央苏区这块红土地上,逐步形成了独特的、闪耀着革命光芒的苏区干部好作风。中央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报告中写道:“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4】

【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9页。

【2】《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4页。

【4】《红色中华》,1934年3月27日,第16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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