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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权威
书名: 成为更理性的人:法律如何实现正义 作者: 翟志勇 本章字数: 1600 更新时间: 2024-09-06 14:55:28
我们姑且承认,因为我们需要一种确定性,所以需要有立法权威和司法权威,但是如果他们滥用权力怎么办?如果他们为非作歹怎么办?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知道,立法者和法官是如何成为权威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把古往今来的权威分成三类。[2]
第一类叫作传统型权威,比如说家族的族长,我们为什么服从他呢?是因为传统,是因为我爸爸就是这么做的,我爸爸的爸爸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我也只能这么做,这个家族的传统就是必须服从族长。
第二类叫作卡里斯玛(Charisma)型权威,“卡里斯玛”是一个音译表述,指的是那些具有超凡能力和品格的人,比如救世主、先知、盖世英雄等,我们之所以服从他们,是因为卡里斯玛具有我们所不具有的力量和神秘性。
但是对于现代社会,对于一个完全世俗化的现代社会,传统型权威与卡里斯玛型权威基本上都不管用了。那么,现代社会的权威是一种什么权威呢?韦伯把第三类权威称为法理型权威。也就是说,他们之所以是权威,不是因为传统,也不是因为某种神秘的力量,而是因为法律赋予了他们权威性。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立法机关立法权,赋予司法机关裁判权,所以我们要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此时,我们服从的是法律,而非具体的那个人。
立法者和法官都会犯错误。因此在现代社会,立法必须民主化,必须经过充分的辩论,倾听各种诉求,最终才能投票通过法律。如果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而通过的法律,那它侵犯了少数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还要有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宣告相关法律因为违宪而无效。对法官来说,首先,法官只能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裁判,所有的判决都要写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其次,法律设计了非常复杂的诉讼程序制度,比如两审终审制、证据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等,都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确保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又不能滥用权力。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那只能再用《法官法》和刑法去解决了。
上述的解释很容易陷入一种循环论证。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的权威是从哪里来的呢?立法机关的权威是法律所赋予的,这是不是有点鸡生蛋、蛋生鸡的意思?没错,对于一个现代社会,这确实是一个循环论证。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讲,对于法理型权威来讲,他们的权威从法律中获得,而他们成为权威之后,他们重要的工作就是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确实是循环论证,权威创造了法律,反过来,法律创造了权威。不过这个循环论证之所以成立,原因就在于宪法。宪法是规范与权威相互创生的基础,但宪法不参与这个循环,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宪法如此重要。这其实也是法治的核心所在,所谓的法治,就是一个权威与规范相互创生的系统,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就需要有权威的创制和适用,而权威之所以是权威,是因为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肆意和专断被排除。
简单总结一下,法律就像我们电脑上所装的操作系统,它通过合法、非法这样的二值代码来调控整个社会,而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原因就在于法律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权威性,并且规范和权威还是相互创生的,而正义就是在这样的系统中被持续生产出来的。权威与规范的相互创生,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正义,都依赖于程序,这是下一章要讨论的问题。
延伸阅读
[美]戴维·奥布莱恩:《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何帆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英]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陈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新西兰]杰里米·沃尔德伦:《法律:七堂法治通识课》,季筏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英]雷蒙德·瓦克斯:《法律》,殷源源译,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
[1] [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2] [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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