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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
书名: 成为更理性的人:法律如何实现正义 作者: 翟志勇 本章字数: 1844 更新时间: 2024-09-06 14:55:28
通过前文简单介绍的法律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判例还是法条,它们都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藏身之处,法学上对此有个专门的概念,叫法律渊源。法律是蕴含在法律渊源中的法律规范。只要不是文盲,都能阅读判例或法条,但为什么普通人还是读不懂法律呢?原因就在于,大多数人没有经过法学训练,不能从判例和法条中发掘出法律规范。
由于判例在我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下文主要阐述法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我先举个例子。
比如说张三婚前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他的名下,结婚之后,这辆车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有的时候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了。
又比如说张三婚前买了一套预售的商品房,签了购房合同,自己付了50%的首付,但还没办理房产证。结婚之后,张三继续用工资偿还剩下的贷款,一年后房产证才下来,然后按照购房合同登记在张三个人名下。五年之后,房款已经还完了,但夫妻要离婚,那这套房子是属于张三的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呢?
上述案例中张三买房的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拿房产证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前他用个人财产支付了50%的首付,婚后他用工资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到底归谁呢?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前文提到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但这个条文不足以直接给出一个答案。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整个婚姻财产制度之下来理解,需要结合《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物权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才能够真正厘清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以及如何确定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
回到法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法条与法律规范之间至少存在四种关系。[1]
第一,一个法条表达一个法律规范,比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一个法条表达数个法律规范,比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文涉及五类行为,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合并规定在一个条文中。
第三,一个法规规范由同一部法律中的数个条文来表达,比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犯了贪污罪如何处罚,实际上规定在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四,一个法律规范由不同的法律中的数个条文表达,比如《收养法》中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则要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由于只有刑法中规定犯罪与刑罚,因此其他所有的法律中只要涉及犯罪与刑罚的,都要指向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大量的法条并不直接参与表达法律规范,它们或说明一个事项,或定义一个概念,或指示法条如何适用等,但它们构成了理解法条的知识背景。普通人如果没有经过长期训练,很容易就迷失在法条的丛林中。除了法条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的多种组合,还要对法条进行解读。法条是用语言表达的,只要涉及语言,就涉及解释和理解问题,因此普通人读法条,字都认识,至于法条表达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就未必能读明白了。法学的核心实际上是法律教义学或法律解释学,就是如何去解释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学院的学生主要学习和训练的,就是如何解释法律条文。
做个简单的类比,法条就像一首诗,不懂诗的人看诗,字都认识,但什么意思未必明白。而懂诗的人看诗,就能解释得头头是道,一首五言绝句,就能给你讲半天。比如李白有一首诗叫《夜宿山寺》,里面有两句诗:“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一个不懂诗的人,可能以为李白站在一座危险的高楼上,伸手要摘星星。但其实这里的“危”不是危险的意思,而是高耸的意思,“危楼”就是高楼。
我们在阅读诗歌时,不能只看诗的文字,还要看诗人的写作背景、诗人的写作风格、诗人以前的作品,还有诗里面用的典故,等等。只有理解了所有这些东西以后,才能够真正理解诗人写的这首诗的意义。法律其实也是这样,所以就像普通人和诗人的区别一样,普通人与法律人的最大区别,就是法律人能够看到法条背后要表达的法律规范,而这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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