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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
书名: 成为更理性的人:法律如何实现正义 作者: 翟志勇 本章字数: 935 更新时间: 2024-09-06 14:55:28
为什么我们所期待的法律正义,有时缺席,有时迟到,有时落空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人类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不是自然物,它是人为创造的。人既然创造出法律,一定意味着法律有一种独特的功能,这种功能是人类社会存续所不可或缺的,也是其他东西无法取代的。那么法律究竟具有什么独特的功能,使得人类社会必须有法律呢?答案是“定分止争”。
中国古人经常用兔子的故事来阐释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古代典籍《慎子》中讲:“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俱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2]战国时期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也说过类似的话:“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3]
在慎子和商鞅所讲的关于兔子的故事中,“定分”实际上是确定物的权属,一旦一个物品的权属确定了,大家围绕这个物的所有权就不再有纷争;而如果一个物品的权属未确定,即便是尧、舜、禹、汤这样的圣人,也会来争一争,谁争到算谁的。“定分”除确定物的权属外,还要确定人的名分,也就是人在整个社会中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你是父亲还是儿子,是丈夫还是妻子,是君主还是臣民,名分定了,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也就明确了,所以中国古代讲亲亲尊尊、三纲五常、君臣父子等,都是为了“定分”。只有物和人的“分”都定了,社会才会形成秩序,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内在要求。
现代法律制度,基本上还是围绕“定分止争”这个功能设计的。整个法律体系大体上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确定物以及其他无形财产的权属,确定人的身份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在“定分”,只不过“定分”的规范基础不一样了,现代的法律体系用“私有产权”“人格独立”“契约自由”等现代观念取代传统的伦理规范。与此同时,程序法规定了纠纷发生后,人们如何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实际上就是“止争”。在现代社会里,大家对“定分”产生了分歧,或有人不遵守“定分”的结果时,不能通过决斗、战争的方式私力救济,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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