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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的冷暴力也是暴力
书名: 正义的回响 作者: 陈碧 本章字数: 2959 更新时间: 2024-01-04 16:17:54
2022年3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下称《草案》),拟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暴,最快24小时出人身保护令,这一立法引发了人们的关注。此前于2020年8月施行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也将冷暴力纳入家暴范畴,规定采取冷淡、漠视等具体行为方式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们可能更厌恶和关注的是身体侵害,对冷暴力没有足够的认知。草案列举的冷淡、漠视作为一种冷暴力,属于精神侵害行为,法律同样不应容忍。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充分考量受害人群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冷暴力并发出呼救以及反冷暴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识别冷暴力
冷暴力在我国并不鲜见,家庭成员之间的冷淡、漠视,体现为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和侮辱,有时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抑郁。冷暴力的受害者不止女性,一些男性也深受其害却无力发声,但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我们更多关注女性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处境。
很多时候,受害者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伤害,她们不能理解自己为何压抑。长期遭受冷暴力的人,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而这也往往又成为她们继续被暴力对待的理由。
冷暴力由于复杂而隐蔽,在法庭上很难举证。因此,从预防的角度,首先要从源头上对受害者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使之能够识别并抵抗这种隐秘的暴力风险。受害人遭受家庭冷暴力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开始时,她们感到吃惊,不肯相信;然后感到恐惧,努力讨好;最后感到抑郁,自我攻击。一旦冷暴力成为习惯,受害人将失去反抗的欲望和能力。
有人疑惑,这种无形的伤害真的存在吗?那为什么受害人要停留在这种“无回应之境”中,让受虐成为习惯?其实这种质疑容易造成二次伤害。我们常常见到,打破沉默、说出秘密的女性陷入被害人过错的旋涡。一些貌似洞察真相的声音传来:别人怎么对待你,是你允许的。言下之意就是,都是你性格的问题,你家人才会家暴你;都是你无法沟通,你家人才会漠视你。
对于受害人来说,这样的评价容易让她们产生强烈的自责感,陷入自我怀疑和巨大的矛盾心理。长期以来,社会一直忽视了这种成见造成的消极影响。受害者要么不敢面对,不敢呼救,要么遮遮掩掩。其实,和性侵案件一样,家庭冷暴力里没有完美受害者,只有受害者。受害者本身因为遭受精神虐待陷入低自尊,一旦这种声音盛行,就会给她们带来更可怕的二次伤害,从而使得家庭暴力的黑数增加,受害者维权的门槛变高。
因此,地方立法将冷淡、漠视纳入家暴范畴是一次旗帜鲜明的表态,通过对冷暴力行为的列举、解释和说明,使得受害人能够辨别自身处境从而警惕危险信号,消除耻感,主动向外界求救。不必陷入自我归因,或因惧怕、羞耻而回避他人和社会的支持与庇护。
冷暴力的证明标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一制度的正式落地,为我国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新路径。就立法意图而言,保护令实质上是一种防止家庭暴力发生的事前预防措施。
但《反家庭暴力法》未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举证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受暴者不利。因为家庭暴力所发生的场地一般是在家中,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仅有当事人自己的描述很难让法官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尤其是冷暴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从人身保护令驳回的司法文书看,主要原因在于申请人在举证过程中仅有当事人陈述,难以形成证据链来佐证家庭暴力的存在及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
有鉴于此,首先受害人需要摒弃传统的家庭隐忍观念,遇到家庭暴力时及时求助。如前文所述,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环境的改善来慢慢影响传统思维,受害人能够识别危险境地,同时加强收集证据的意识。
其次,受害人可多渠道投诉、求救。《草案》中也提到了单位、个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家暴,相关单位和人员收到投诉、反映或求助后,能了解到部分事实,他们的证人证言能用来佐证家庭暴力行为。另外,社区网格服务、24小时电话热线、配偶暴力咨询服务中心等都可以为发现和证明冷暴力行为提供辅助作用。
再次,在收集方面可以公安机关为主、医疗咨询机构为辅的模式来提高证明力度。从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证据类别来看,主要是当事人的陈述,其次是诊疗证明,然后是报警记录。目前看,出警记录和诊疗证明是最为普遍的证明材料,所以构建公安机关为主、医疗和心理咨询机构为辅的证据采集模式是大势所趋。
从证据收集角度,公安机关出警后,应该做好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情况、报案人陈述、相关人员的辩解和说明等。医疗结构接待患者后,当初步确定为家庭暴力而接受的治疗,也应区别对待做好详细记录,便于将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了解和证据收集;心理咨询机构在职业道德的范围内,也应做好未来的取证准备。同时,受害人应主动说明精神暴力持续的时间、表现形式和造成的后果,避免专业机构进行无关检查。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主导该类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英美法系中,美国对人身保护令适用的证据规则比较宽松,“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较轻,只需要受害人证明存在家暴的可能性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这体现了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同样,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里,对于特殊民事案也有降低证明标准的例外情形。
在我国人身保护令状申请环节,当受害者已经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冷淡、漠视等暴力行为时,可考虑由施害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对受害者的精神伤害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举证责任转移来保护弱势群体。
总之,法官应该积极拓宽对证据类型的认知渠道,有效利用报案材料、医疗记录、咨询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对此类案件进行公正认定。简言之,通过庭审,运用逻辑推理并且结合生活经验来综合判断证据。
积极适用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约束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因此,首先要充分发挥人身保护令的事前预防作用,脱离危险是首要条件,即使是在冷暴力的环境下,受害人也应该及早脱离。因此,对正面临或正处于危险的受害者,应立即交由庇护场所安置。待脱离危险环境后,再申请人民法院颁布、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且在保护令执行过程中应由人民法院、公安局和受害人所在社区通力合作,从预防、保护的角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
其次要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为了充分体现人身保护令的权威和有效执行,各国法律对违反保护令都规定了严重法律后果。一旦违反禁令,美国大多数州规定被执行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也有部分州规定构成重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身保护令的轻微违反,可以进行司法拘留或罚款,严重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司法裁定罪。因此,对于相关判决文书的宣传,也是反冷暴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人性有一个普遍的弱点,那就是怯懦。J.K.罗琳说,不要惧怕提任何名字,因为你恐惧那个名字,就是在恐惧那背后的人,这会让他们得逞、更加猖狂。在冷暴力案件中也是如此。希望各地的反冷暴力立法能够如阳光照射到那些人性阴暗的角落,给予受害者直面危险的勇气,使之免于恐惧、免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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