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本章字数: 1685 更新时间: 2023-12-04 17:14:2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