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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造诚信品牌战略
书名: 最新律师诉讼代理与培训全书 作者: 卢璟 本章字数: 2702 更新时间: 2024-05-28 10:52:16

诚实信用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商业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矛盾激化,经济秩序时有动荡,执法者开始重视诚信的调节作用,将诚实信用等规范引入民法典,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具有较强的适用价值,并已成为律师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其律师制度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的代理诉讼业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1948年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8节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从事同律师的诚实、可靠或其他职业道德相违背的犯罪行为。

(2)从事不诚实、欺诈、欺骗或不正当的代理……

(3)明示或暗示系有能力对政府或官方产生不利影响……

日本、法国等国律师立法均有类似规定。

近年来,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或蒙骗当事人,包打官司;或私自索取当事人费用,有的收了费也不办事;或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侵犯当事人利益的现象,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人们对律师的信任度有所下降。

(一)诚信的误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民无信不立”。《管子·枢言》也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一个人无信不立,一个行业没有诚信不能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诚信是律师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在诚信方面,律师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

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在律师名片上注明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等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2.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有的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某种形式的机构并对其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有的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有的以低收费或不收费的方式吸引客户;有的给客户业务人员一定的“好处”以招揽业务。方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

3.进行诉讼代理时,违背法律及约定义务

有的律师在接案以后,敷衍塞责,应付委托人,甚至收钱不服务;有的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4. 不能正确处理好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有的还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所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律师维护正义使者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律师所从事的代理诉讼业务可能不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律师从业均基于委托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可以说律师业务活动的全部内容均是基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同时,当事人又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因此,律师的职业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商业活动之中,律师执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其深刻的民法基础。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会与不同的群体形成利害关系。从微观方面讲,第一种利害关系产生于律师行业内部,不同律师之间、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建立起同业竞争关系,有时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害冲突。第二种利害关系产生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从一个方面讲是一种法律服务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交换关系,也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从宏观方面讲,由于律师业具有法律许可的专营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也会与其他行业形成竞争关系。

不管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利害关系,以经济学上理性人标准进行衡量,每一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希望自己一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这样,各个利害关系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这时就亟需一个利益调节器来加以平衡,而最能满足这种需要的,首推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律师执业时就必须扼制私欲的恶性膨胀,需要以诚实信用对律师的个人意志进行必要的限制。不难看出,讲究诚实信用是律师职业性质和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打造诚信的要诀

如何才能打造律师的诚信品牌呢?

1.要全面诚实履行义务,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关系时,其核心任务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业内存在的收费不办事,向当事人随意许诺,甚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既不符合律师的职责,又与诚实信用的要求格格不入。

2.要客观宣传,处理好名与利的关系

一般而言,律师获利的多少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社会影响的大小是成正比的。每一个律师都梦想成为赫赫有名的“大律师”。但须知,律师的名气和社会地位是靠实力闯出来的,而不是靠华而不实甚至是纯粹虚无地“吹”出来的。当然,律师作为一种社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需要一定的宣传来扩大影响,但内容一定要真实,方式要恰当,可以通过参与大要案的代理、重要经济项目的谈判、经济学术交流、资助慈善事业等方式显示自己的实力,扩大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而不能采取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方式进行不实、误导性宣传。

3.要公平竞争,正确处理与同业律师的关系

在业务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同业之间必然产生竞争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之间的竞争不可能熟视无睹,必定显露出其重要的关怀。根据诚实信用的要求,律师之间的竞争必须在同一起跑线上,靠实力进行公平竞争。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增强竞争能力,还可以在竞争中寻觅合作伙伴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从而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4.不卑不亢,正确处理好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律师代理诉讼,必然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打交道,这一对关系是必须处理好却又经常处理不好,可以说是律师执业中的“老大难”问题。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司法人员排斥律师和律师过分依赖司法人员的现象,前一类现象至少从形式上基本得到解决,而后一种现象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有损律师的形象并可能阻碍律师业的发展。

加入WTO后,中国的服务业市场正逐步放开,并更加国际化,这对中国律师不仅是机遇而且也是挑战。律师的诚信事关律师业代理诉讼的成败。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律师应当立足自身,修炼内功,先在服务水平上与国外律师靠拢;再可通过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和交流,通过新的合作模式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迎接挑战。法律服务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服务领域,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律师的服务将在执业过程中得以提高,律师也将在实践中应付挑战。

律师既是社会诚信的忠实维护者,也是诚信的具体实践者。基于目前律师执业活动的现状,提高律师诚信水平,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增加律师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应当成为整个律师业的当务之急与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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