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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于与法官交朋友
书名: 最新律师诉讼代理与培训全书 作者: 卢璟 本章字数: 5596 更新时间: 2024-05-28 10:52:16

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各级法院的法官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法制的维护者和宣传者。法官和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双方配合办案中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法律理论基础,有共同可吸取的经验,有共同的心理和情感。但是,正因为分工不同,决定了各自工作的特点不同,这些工作特点的不同又产生不同的心理状态和思想感情。因此,作为律师来说,与法官交朋友,经常听听法官的说法,从听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对案件的思路、法官关注案件的着重点等方面,了解法官对律师有何要求,怎样针对法官的要求提高自己的素质,从而增强诉讼制胜的能力。充分了解了法官的思想、态度甚至情感,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用自己雄辩的才能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去说服法官,从而促成律师想要获得的判决或裁定。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律师与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点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与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代理诉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够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律师的代理艺术、诉讼艺术、辩论艺术等,归结到一点,都可以叫做“说服法官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有位希腊人曾这样论断:“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了解法官,与法官成为朋友。当然,这种朋友不是庸俗的“酒肉朋友”,而是法律业务的真诚合作者。

(一) 法官喜欢什么样的律师

从道理上说,法官对律师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依法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官一般欣赏具有以下特点的律师。

1.语言简洁

在律师代理诉讼的过程中,最令法官喜欢的是语言的简洁。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特点不同,导致律师和法官有时候出现互不满意的情况,于是便有律师说法官听不进律师的辩护,独断专行等。其实,法官们并非什么话也听不进去,如果你的辩护简洁明了,论点突出,那么法官们也是真诚地希望从你的辩护中学到点东西的。然而,许多律师却无法使法官信服他们的论点,因为他们的辩护是那么冗长、晦涩,而在口头辩论中则犯差不多同样的毛病——论点模糊。

法官们每周要聆听许多次法庭辩论,阅读许多的辩护词。另外,每个月还要接待许许多多的直接上诉和二审诉讼,还有一大堆的司法申请,因此每一位法官都认为,律师的语言简洁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位法官就曾说:“冗长的语言常常使我心烦意乱,疲惫不堪。”

简洁是智慧的灵魂,它也是律师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简洁能给人产生极深的印象,它能使法官吸取所说的一切而无一遗漏。简练的语言要比冗长拖沓的讲话更为有效,但要做到简洁却是不易的。对案件的准备时间越长,辩论的时间反而会越短;反之,在案件的准备中没有花费足够的时间,辩论就会是冗长而模糊的。这种冗长模糊的讲话当然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讲话拖得太长,自身的弱点反倒容易暴露,漏洞也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关键的重点反倒得不到应有的强调。

某些以简洁著称的律师习惯于反复思考之后再发表意见,他们选择那种能留下深刻印象的语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另一些著名的律师则是以平和、谦逊以及相对缓慢步步为营的方式来达到他们的目的,整个辩论一环紧扣一环,直至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整个链条。但是无论采取何种谈话的方式和态度,一个简洁的谈话都会使律师居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地位。

2.办案有条有理

有一个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即任何优秀的律师在他会见法官进行阐述时必定是有条理的。以下是一个普遍为人所知的事实:只要对案子进行了技艺高超的陈述,也就几乎无需对此再进行辩论了。一位优秀的律师说过:他从不辩论一个案子,而仅仅是在陈述一个案子。这位律师对案子的陈述安排得如此有条理和如此机敏,以致他希望从中得出的结论会必然出现。“我不是在和你争论,我只是在告诉你。”——这一句话包括着极深刻的含意。在这一方面,你若有雄心成为杰出的律师,不要忽略了在准备案子时那些繁琐的机械性的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有条理地组织文件的重要性远远地超出了人们对它的一般认识。当你需要一页文件时,发现它不见了,你当然会感到不便与烦躁。同样,当一个法官发现律师的讲话不成系统,缺少许多必要的内容时,他也不可避免地要感到恼怒。如果律师在会见法官时发生此类情况,会见的连续性就会因此而被打断,法官会大光其火,良好的会见谈话效果可能因此而不可挽回地损失了大半。其实,只要预先仔细考虑一下并对会见谈话的内容加以调理,就足以避免上述这一切。

3.能准确地引证法律

律师应当能够清晰地、准确地引证法律规则。你不妨用单独一页纸列出你打算援引的法规条文,当你打算在和法官会见时援引法规的时候,应当沉稳地和不慌不忙地宣读,并且指出该法规的生效年号、卷数和页码,让法官有时间把它们记下来。人们不止一次地看到,由于有些律师不能遵守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则,而引起了多少烦恼和浪费了多少时间,最终导致代理诉讼的失败。

一位法官曾不无感慨地说:“他的引证常使我困惑不解,引证的东西和要证明的内容一点也不相干,不知是故意的,还是把它放错了地方,或者仅仅是个小失误。可不管怎么说这样总是太粗枝大叶了。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律师一个粗枝大叶的小事而过多地说什么,但这总是会对法官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吧?”

4.富有幽默感

大概从没有人成功地为幽默下过定义,但是当所有的人听到幽默时,都会知道这就是幽默。幽默确实是律师的资质中最有价值的因素之一。幽默具有难以捉摸并且几乎难以估量的心理影响力——甚至说它具有生理上的影响力。有时律师和法官在会见时处于严重的对抗中,此时会见气氛变得越来越紧张,一触即发,法官与律师的神经都绷得紧紧的,突然,某人于此时插入一句诙谐的戏谑之语,局面于是大变。幽默作为缓解剂是攻无不克的。“忍俊不禁”这一成语正说明此。避免和法官发生严重对立却又完全充分地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会见中的准则之一,也是律师才华、智慧表现最显著、最产生效果的地方。一位成熟的律师在这方面往往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5.不落俗套,有文采

有文采的律师在讲话时往往能使法官兴致勃勃,调动起法官认真听取的积极性,而枯燥无味的谈话则会令人望而生畏,索然无味。因为法律本身也不是枯燥无味的一些机械性规则,而是充满着人类的文明智慧和人情味的。一旦律师的讲话刻板呆滞,便标志着该次讲话的基本失败,这一点非常重要却往往被律师们所忽视。

6.适应法官的办案风格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更喜欢直截了当或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由于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

(二)律师怎样征服法官

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风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风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的代理工作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的接待则很生硬。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风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给承办法院及法官树立一个良好形象。

1.树立良好执业形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或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时,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与法官交往。在开庭前就承办案件的某些问题与法官共同探讨并交换意见,这是大多数律师的通常做法,然而这一常规做法已被现行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所禁止,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禁止与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会见和接触。这就要求律师改变传统的交往习惯,把重点放在律师的主战场——法庭上。律师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娴熟的技巧,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并力图说服法官接纳自己的观点。

和法官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的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的认真和执着,就是重要策略之一。

2.尊重与理解法官

在法庭交往中,律师应做到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切忌态度粗鲁、意气用事。虽然律师在庭前不能与法官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但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庭后就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一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一些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将本所集体讨论的意见向法庭及有关庭室负责人汇报。这不是代理人与法官的交往,而是律师事务所与法院的交往。

法庭第一位的法则,就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复杂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法官工作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以致几乎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律师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法官的赞许和理解的。因此,对法官的帮助和协助是“说服”法官的基本前提。

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昂首挺胸地走进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年轻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转良好。但是,法官却说:“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官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可能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某些礼仪或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

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作出有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律师总是习惯于想像出这样一幅画面: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这样一份判决书。其时,律师在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用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会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若是你的辩论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官则是越愿意采用你的材料。如果法律在判决书上使用的材料及得出的结论,都来自于你的辩护词,不就等于你已经说服了法官吗?

3.增进感情交流

律师与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而在超出具体案件范围之外,交往的时间与空间是广阔的,交往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例如,律师与法官可以就新法的疑点和难点、现有法律的冲突、立法的疏漏、对立法原意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疑难典型案例的剖析等方面展开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交流方式可以是小范围的,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这种交流不仅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法律水平和执业水平,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有利于法官正确执法。此外,法院系统组织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示范法庭,也需要律师的积极配合与合作。请法官评议律师或请律师评议法官也是一种很好的交往方式,通过相互评议,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律师与法官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故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对两者在执业时的交往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在工作时间之余的正当交往,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除了职务身份之外,也是普通的人,都有自己的亲情、友情,感情世界同样是丰富多彩的。但律师与法官由于职业上的特殊关系,要求两者之间的情感交往必须把握好分寸,切忌把工作关系夹杂在私人情感中。那种不讲原则,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做法,是律师执业之大忌,既害了自己又害了法官,最终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住。律师与法官的交往应崇尚格调健康、情趣高雅,并应以公开的群体活动为主。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各样的文艺、体育活动,如卡拉OK比赛、各类球赛、美术书法联展等,这些活动都是律师与法官联络感情、陶冶情操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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