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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功会见当事人
书名: 最新律师诉讼代理与培训全书 作者: 卢璟 本章字数: 9781 更新时间: 2024-05-28 10:52:16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代理工作的第一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对日后代理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会起到决定性影响。如果一个人走路的方向错了,很难想象他能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律师会见当事人就是为了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正确思路和途径,故而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目了然。
比如经过一次成功的会见,许多当事人就会改变原来的想法,或者“放弃”其请求,或者不再对想不通的事情耿耿于怀,或者决定求助于别的部门,或者延缓了其难以预料后果的行动。同时,在经过律师对当事人的会见后,许多纠纷的性质会发生变化,或者被赋予新的解释。反过来,一次失败的会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新的法律纠纷,从而出现相反的结果。
会见当事人也是其他的诸如调解和实地调查这些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诸如谈判之类程序的重要附属程序。
律师怎样成功地会见当事人呢?
(一) 细致周到地接待
1.选择好的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可以请当事人到你的办公室或者家里,你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或者双方约定一个满意的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来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生意纠纷的事,律师从朋友介绍中得知这位老总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下,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会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就具体情况而言,可以先与当事人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其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也可以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问题,然后再阅读材料。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更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引导当事人的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与律师初次谈话时都有一种期待,就是只要他的话音落地,不论他谈论的是什么问题,复杂与否,他都希望律师马上提出解决方案;而且,他还会仅凭律师一时的回答评判律师的水平。尽管这种评判有失公允,可它却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作为律师,固然应当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师将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记在脑子中,也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接待方式,律师都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或者时间。
为了使自己有一个充分的思考时间,律师就要在当事人陈述和自己思考之间设定一个时间差。律师如果只是跟着当事人的思维走,他就可能没有时间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出法律评判,也无法使自己的谈话有条有理并保证正确。所以,在最初接待时,律师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迅速、简洁地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最主要的案情和希望达到的目的说清楚。经过律师这样的引导,当事人可能就不是按照普通人从事情发生、发展到结果的思维顺序谈,而是一开始就会告诉律师结果。这样律师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脑子像电脑一样打开,把案件最主要的内容抓住,对于案件的构成要素、可能取得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一旦接受委托后的焦点和难点,都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当事人话音一落,律师就可以马上很权威地说上几点,从而迅速树立一个干练的职业律师形象,很有可能一下就把当事人征服。
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并不注意上述问题,而是往往放任当事人讲很多与案件无关的、没有任何法律价值的话,结果讲半天还讲不到关键问题,然后,就反复地问。在这种反反复复的问答中,当事人进门时那种肃然起敬的感觉在一点一点地消耗着,最后费了很大精力,当事人可能还是决定不委托,这样的接待方式是失败的。
3.慎重承诺“官司一定能赢”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官司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时应把握好两点: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的判断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认识因素、权力因素、不正之风的因素、人情因素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面对当事人的询问,律师可以选择这样的回答:“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是事实,根据现有的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的官司。”这种回答有进有退,也给自己留有余地。
4.合理收取代理费
收费是个敏感的话题,必须在接待时就谈清楚,免得以后产生麻烦。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方法大致有四种: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二是协商收费,即由律师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可能付出的劳动量,再加上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当事人应缴纳的代理费金额;三是风险代理,即律师只有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胜诉后或执行后,才能获得代理费;四是协商收费加风险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不退,然后再约定按胜诉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第四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金额大,但当事人又经济困难的情况。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律师的劳动,又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还增加了律师的责任感。
律师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理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做法,但如何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收取多少代理费,却大有学问。这在理论上很容易解决而在实践中又很难操作。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如果超过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他就可能不会委托;如果收费太低,律师则会有许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又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作为律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地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只有合理,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也只有合理,才能保持自己心理的平衡。
(二)积极倾听
掌握积极倾听的技巧能帮助当事人克服阻碍其提供所需情况的勉强与无能状态,并能在相互理解中注入感情。为此,律师应做到以下三点:
(1)用恰当的语言表示你正认真倾听;
(2)用恰当的语言表示你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处境;
(3)当时不作评判。
律师对当事人感情的理解是宝贵的,因为它有利于形成一种友善关系并使叙述者受到感化从而不中断倾诉。此外,它还会影响已被透露的情况。听者的非评判性理解表示得越多,诉说者披露更大范围的有关自己的情况的机会也就越多。注入感情的理解也有利于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充满人情味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也许提供了一种衡量满意的尺度。
积极倾听是表达注入感情的非评判性理解和获取情况的一种特殊有效的方法。在积极倾听中,会见者对其认为与陈述相联系的内容与感情加以重点表述。
以下是一个积极倾听的例子。
当事人:星期一、星期二和星期三,我都给张医生挂了电话。我要问他我怎么那么疼痛,当电话终于接通时,他说我的行为就跟一个孩子似的。
律师:当你费了一番波折接通了张医生的电话,并问他你怎么那么疼时,他告诉你他认为你的行为欠妥。我想你觉得难堪。
当事人:难堪?我怒气冲天,暴跳如雷。我直接到你的办公室里来了。
这样,律师通过深表理解的语言使双方之间达到了感情上的一致性,因而也就更容易沟通了。同时,注入感情的言词反应和一般的言词反应大不相同。这儿有这样一个例子。
当事人:当我回到家时,我发现她已经搬走了。她什么都拿走了,家具全没了。房子空空如也,我开始愤怒了。
律师甲:我理解你的愤怒。
律师乙:我猜过一阵子,你就平静下来了。
律师丙:我猜你觉得不该遭此报应。
律师甲肯定了这种愤怒反应的适当性;律师乙把这一感情当作没有关联的事来对待并把谈话转到了另一方面;律师丙扮演了业余心理学家的角色,他试图分析这种反应的原因。对当事人所说的事情没有一个律师采取了简单的镜式反应——“你确实愤怒了”。
积极倾听在诸如谈判和调解之类的程序中,也是很有用处的。在调解中,积极倾听能够产生一种附带好处,它能帮助其他当事人理解说话者的观点和感情。当调解员对与陈述相关联的内容与感情作出反应时,跟原说话人进行陈述时相比,当事人就会有更好的机会来理解这些内容与感情。当当事人的感情处于错综复杂状态时,尤其如此。
在倾听的过程中,当时不作评判,也就是当当事人在作陈述时,律师用肯定性言词鼓励其继续陈述是非常管用的。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出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有时,当事人说话时,似乎没把律师当作信赖的对象,而把他作为法官来说服。但是,你应当听完他的叙述,一定要全部听完他的叙述,因为你不应当滤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当然从当事人的话中提取事实要通过删去许多无关叙述的过程。与其冒遗漏掉关键性事实的风险,倒不如多听一会儿多余的叙述。
当你的当事人向你叙述时,不要打断他,把你的问题保留到他停顿的时候再提。以下这些技巧是律师需要掌握的:
(1)注意倾听那些在业务中为律师提供第一手资料的当事人的话,应当在他讲话之前给以指导,而不是在他讲的过程中打断他,因为这种做法会打乱当事人的叙述次序。
(2)而当事人从自己的叙述次序中被拖出来去回答你的问题时,他就不得不停下来回忆,这样反而会把叙述时间拖得比让他按自己的思路讲更长。
(3)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重复同一件事的叙述,这不仅是因为在第一次叙述时会因记忆的缘故而遗漏某些事情(在办案中常会发现,没受过教育的人特别容易出现这种情况),还在于你能够发现几次叙述是否对得上号。
(三)巧妙询问
在积极倾听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询问。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可以询问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广义性问题,二是狭义性问题,三是启发性问题。
(1)广义性问题涉及面广,足以允许当事人选择论题,比如:
“你怎么有兴趣拜访律师?”
“今天什么风把你吹来了?”
“关于此事,你能够跟我多说一点吗?”
“你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
一个广义的问题能够使当事人更愿意说话,还能够提高当事人选择确切论题的能力。所以,它有可能促进友善关系并诱导出其他类型的问题无法引出的情况。但在某些情况下,广义性问题可能会导致不自在,或者引出不够确切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律师应该暂时放弃这类问题。
(2)狭义型问题内容比较集中和单一,这类问题专门用于诱导出具体的情况。比如:
“你是在哪里出生的?”
“你租这间房子的租金是多少?”
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类型的问题同样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自在程度,改善友善关系以及激起回忆。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它们可能会情况交流堵塞或者使当事人有被打断之感。
(3)启发性问题多是暗示了答案的问题,比如:
“当他拐弯时,他看上去像喝醉了吗?”
“那门是敞开着的,是吗?”
启发性问题(跟只需要作“是”与“不是”的回答的一般疑问句一样)的重大隐患在于这类问题可能诱导出不准确的答案。其潜在的优点是当提问者对事实几乎是胸有成竹时,它可以加速情况的收集。
在了解这三类问题之后,律师还要掌握提问的基本方法。在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律师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其方法较为多样,并有严格的要求。
1.探测提问
在询问开始时,律师可提出一些用于了解当事人心理和态度的提问,要求当事人作简要答复。如“你对案件有什么看法?”,“你对对方当事人有什么看法?”等。
2.渐进提问
按照案件发生发展和当事人感知案情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进行提问。在询问具体情节时,可采取由远到近,由大到小地逐步缩小空间范围的方法提问。渐进提问法的优点是便于当事人回忆,但提问的组织一定要严密,不能有遗漏。逻辑推理在组织提问中有重要的意义。
3.分析提问
对当事人陈述的前后矛盾,可在进行分析的同时提问,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这样,可促使当事人进一步回忆,增强陈述的可靠性。
4.反问提问
借当事人的回答来进行提问,以进一步证实案情,促使当事人的回忆。如当事人陈述看见被告人用石头猛击自己,这时,律师立即反问被告人所用石头是从身上拿出来的还是随手在地上捡的。
5.综合提问
在当事人陈述矛盾太多或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时,律师可对需要询问的几个内容综合地询问,以打乱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计划。同时,使当事人在综合询问中解释矛盾。
6.突发提问
在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时,可采取其他方法分散当事人的注意,在当事人麻痹大意时突然发问,这时,当事人有可能不假思索地如实回答。
除了上述提问的方法以外,还有以下六种提问技巧可供参考:
1.决定问
即带有疑问的发问。律师发出带有疑问的提问,让当事人自由决定回答。如问“当时对方当事人穿的衣服是什么颜色?”“还有哪些人知情?”等。这种提问的好处是可以排除暗示。
2.不完全选言问
要求证人只对提问作“是”或“否”的回答。如提问:“对方当事人当时所穿的衣服是红色的吗?”“×人是否知情?”这种提问还有较强的暗示性。
3.完全选言问
提问包括几种可能,让当事人自由选择。如“对方当事人当时所穿衣服是红色还是黑色的”?当事人的回答可能是其中之一,也可能都不是,而是另一种颜色。这种发问与前种发问相比,暗示性较小。
4.期待问
律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期望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如问“你怎么会认识对方当事人呢?”“被害人不会作反抗吗?”前一提问是期待当事人作否定回答,后一提问是期待当事人作肯定回答。这种提问仍具有暗示性。
5.前提问
前提问是以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为前提,但如果事实上某种事实与提问正好相反,这种提问就具有欺骗性。因此,这种提问方法不宜采用。
6.附加问
即对当事人的回答再进一步提问,以求回答完全。如当事人回答与对方当事人相识,律师可进一步提问:“你与他是朋友关系吗?”
(四)详细掌握案情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详细掌握案情,有两种方法与途径,一是查阅案宗材料,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1.详细查阅案卷材料
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律师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2.听取当事人陈述
如何让当事人充分完全地陈述案情,是律师代理成功的关键。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律师所需的全部情况,因为他认为这些情况有可能会威胁他的自尊,对案件本身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相矛盾或者透露这些情况是不合时宜或不礼貌的。此外,透露一个悲伤性事件,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正因为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他借以了解当事人及其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的主要手段,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最重要的是打开当事人的话匣子。也就是说,应该使当事人解放自己,这就意味着毫不隐讳地、真诚地说出自己所想的和所感受到的,即敢于正视自己。律师需要小心地查明当事人的真正意图,需要提供最充分的合理机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发掘,以及需要使当事人消除为了单纯的省钱的目的而知而不言,或言犹未尽。
当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时,他一般有两个目的:了解尽可能多的信息以进一步理解问题,以及建立一种包含信任的融洽关系。作为一名律师到底想要什么样的情况呢?实际上,律师想要所有的用来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情报。而真正的困难就在于决定什么是当事人真正的问题,比如当事人告诉你,他看到他的一位邻居开车撞在他停在自己房子前面的新汽车上,他找他的邻居说理,而他的邻居却叫他不要胡搅蛮缠。你的当事人得花估计上千元来修理其车头挡板的损坏部分。他想要起诉,希望你快速作出决定,认为可以确定案情的构成因素具有过失的性质。然而,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你充分了解了问题吗?你是准备好作出决定,认为你的当事人应该主张其法律权利还是你首先需要更多的情况呢?
以下是律师与当事人王某的对话。
律师:您跟那位邻居是什么关系?
王某:我们隔壁而住。
律师:你们过去有何种交往?
王某:我们相处得不好。他养些狗,关在后院里,整夜整夜地吠叫。有时我朝它们扔罐头盒,这会使它们安静一会儿。一天晚上,在我朝他的院子里扔了一些罐头盒以后,他用猎枪朝我居住的房屋射击。
律师:你的邻居朝你的房屋开了一枪以阻止你向他的狗扔罐头盒,那一定令人非常不快。
王某:岂止是令人不快,我为我的孩子担惊受怕,他们喜欢在后院里玩。我只能把孩子们关在房子里,事实上是关在房子的另一边,以避开我的邻居。
现在,问题看起来更复杂了,接下来律师还会知道更多的情况。
律师:你说你要起诉你的邻居,通过起诉,你想达到什么目的呢?
王某:他的狗使我夜不能寐,他欠我的钱,他威胁我的家眷,我要这一切结束!
律师:听起来你想要他赔偿你的汽车损失,让他的狗安静以及停止向你的房屋开枪。
王某:是的。
律师:我猜总的来说,你也想处理好你和你邻居关系上的困难和危险,是这样吗?
王某:是的。
律师:很好,让我们探讨一下我们可以设法达到您的目标的各种各样的方法。
从上例可以看出,有关案件的事实,你知道得越多,你就会有越多的机会来帮助当事人开辟解决问题的适当途径。对一名想尽力帮助其当事人的律师来说,“感觉就是事实。”在会见中,感觉跟诸如损害的程度之类的客观事实起到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以上例子中,律师能够超越当事人的地位知悉了一个潜在的额外利益——为当事人的孩子把后院变得安全起来。不理解这一利益,律师不可能帮助当事人获取其真正需要的东西。
(五)拟制会见提纲
会见前,律师应拟定调查会见提纲,按照会见提纲开展工作,以增强会见的针对性。
会见提纲主要内容有:
(1)向当事人说明律师的职责,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征询当事人对起诉书的意见,重点是对起诉书指控为犯罪的意见,以及对起诉书列举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
(3)对在阅卷中发现的矛盾和疑点,逐步核对,查证落实;
(4)询问当事人有无可能提供新证据、新线索;
(5)询问当事人有无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等表现;
(6)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年龄,以及犯罪时间和被拘留、逮捕的时间,查清当事人犯罪时是否已经成年,侦查、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有无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
(7)如果当事人推翻原供,对其原因作出分析和核实,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思想教育。
(六)把握好会见程序
美国著名律师哈罗德·伯曼经常在法学院给学生们讲起他年轻时办过的一起案子,颇能说明会见程序的重要性。
1943年,刚刚开始执业律师生涯的伯曼为一个被控犯了强奸罪的年轻医生担任辩护。一个女子控告了医生,说他趁她丈夫不在的时候强奸了她,并且说这个医生给她看过病。伯曼和这位倒霉的医生谈了大半天,他只是反复对律师说,他确实与这个年轻女人有过“密切关系”,但那不过是迎合了这个病人表现出来的欲望,而那种欲望是“特别挑逗人的”。
哈罗德·伯曼律师听了医生讲的话之后,对这件事后来发展到女人告状的结果仍是百思不得其解。他无法理解为什么在那么高兴地通奸之后,女病人会认为有必要让警察知道这件事。于是,伯曼换了一种提问方式,向医生提出了最后一个问题:“很长时间以来,这女人就是您的病人吗?”
“不,我当时替一位度假的同事为她治病。”
“她得的是什么病?”
“癫痫。”
“嗯?”
律师大吃一惊。医生对他的惊异不理解,律师不得不提醒医生:所有法医学的论著都强调过,患癫痫病的妇女存在幻想。特别在性生活方面,她们往往为一桩臆想的强奸去申诉。这位医生本来也是了解这个的,但是他忘记了。只是被羁押几周之后,他才向精明过人的律师讲述了他所忽视的情节,而正是这一细节使他终于得到了释放。
案例课结束后,伯曼律师总会微笑地提醒每一位法学生:“千万不可忘记,许多委托人不善于为自己辩解,甚至最聪明的被告也会忘记强调那些可能使他们从本案摆脱出来的事实,或者忘记用不在现场的证明来证实他们无罪。应该指导他们,让他们思考,这是律师的责任。”当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时主要有两个目的:挖掘情况以进一步理解问题,以及建立一种包含信任的融洽关系。因此,会见程序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问题的初步确认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应请当事人对以下问题进行一个概述:导致这一问题的潜在交易,以及当事人希望得到的补偿。在这一阶段中,律师应鼓励当事人以轻松自如的方法来描述以往的情况。律师应克制自己,不给当事人的陈述下达任何特殊命令,并允许当事人以放任自流的叙述方式进行陈述。律师只要求一个概述并克制住不问任何细节。
第二,按顺序概要回顾阶段。在此阶段,当事人被鼓励对隐藏的问题背后的过去事实按年月顺序进行一步一步的叙述,从他认为是问题的开端那一点开始叙述,然后一步步地前移,一直叙述到现在。在概要回顾中,律师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在按年代顺序进行的叙述中所提到的各点进行仔细的斟酌。
第三,理论启用与核实阶段。在概要回顾阶段的结尾,律师应对整个事情的经过在头脑中回顾一遍,以决定有哪些潜在的案由和潜在的辩护行为可能会用得上。律师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有意识地问自己:“鉴于这些实际情况,所有的具有潜在运用价值的可行性法律理论有哪些?”律师完成了试探性判断后,就开始了理论启用与核实阶段。在此阶段,律师进行仔细的审查,以决定在具有潜在运用价值的案由与辩护行为中,有多少是可行的。
为什么把确定当事人的问题和法律地位这一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这种划分的目的在于增加律师分析案件的透彻性,以防过早地决定什么是当事人的问题和该做些什么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在会见初始所描述的仅是冰山一角,甚至也许是弄错了的冰山。例如,一位当事人开始谈论别人借他的钱到期该还时,律师可能认为当事人所希望的是提起诉讼追还欠款。之后,律师的询问旨在证实当事人认为可行的追还欠款的案由。但实际上当事人想弄清楚什么样的担保协议将是可取的,因为当事人所希望的是延长贷款。因此,律师有关原协议的达成以及借方违约的性质的提问,在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的愿望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会见初始,许多当事人不愿意把自己的心事全盘托出。有的时候,许多当事人也不知道自己的问题真正涉及了什么。当被要求对其情况做出初步描述时,他们经常不知不觉地忘记提起构成真正的问题的事实。例如,一个正在备受工伤之苦的人也许弄不明白其痛苦的真正根源是“医疗失误”的结果,当被要求陈述其问题时,当事人把自己的描述大致局限于以下范围之内:“我是因工受伤的,我已经3个月不上班了。我似乎不见任何好转。我没法工作,所以公司已经停止为我支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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