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恪守执业原则卢璟最新章节-免费小说-全文免费阅读-卢璟作品-小说大全-七猫免费小说-七猫中文网

三、恪守执业原则
书名: 最新律师诉讼代理与培训全书 作者: 卢璟 本章字数: 3511 更新时间: 2024-05-28 10:52:16

律师的执业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律师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如下各项原则:

(一)依据事实,尊重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对客观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隐瞒或歪曲去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能以主观臆想去代替客观事实。它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等业务活动中,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去收集、掌握证据,潜心研究证据,去伪存真,正确地认识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秉持法治精神,以法律规定作为判断是非、处理相关事务的基本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律师进行任何业务活动都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标准,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律师要准确理解有关法律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律师要正确贯彻法律于业务活动之中,不允许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背法律,更不能因经济利益驱动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歪曲法律。法律业务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到的法规种类也必将日趋繁多。作为律师,要想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造就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从事的执业活动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密切相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要求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其执业活动具有合法性。国家法律只保护依法执业的律师,对于那些在执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国家法律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时,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忠于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应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等。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是执业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重要根据和前提,他使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着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源于委托人的授权,作为代理人,律师的行为当然应当服从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取得了相应的服务报酬,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令当事人感到满意。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必须忠于当事人的委托,这一原则规定使得律师的执业性质明显区别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尤其是国家司法人员。

当然,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求律师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律师忠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其前提是不得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而且,律师执业只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事违法的活动,则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律师不能完全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当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当事人提出有悖事实和法律的权利主张时,律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三)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律师是一种职业,律师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除了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外,也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司法部于1993年12月专门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并将其通过律师执业纪律具体化,为律师执业活动确定了行为准则。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律协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律师业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体系,这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那些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律师的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将依照律师惩戒制度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制裁。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背了执业纪律,就会受到惩戒。根据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的执业纪律主要包括合理收费、依法代理诉讼、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同行之间相互尊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纪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法律对律师从业人员的基本道义要求。因为律师职业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事关国家法律的执行与落实。因此,各国律师制度不仅要求公民在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时具有良好的品行,更加要求他在从事律师职业时遵守相应的道德与纪律。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既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律师整体形象的需要。

(四)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性质要求其独立、公正地执行职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接受有关方面的合法监督之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此外,律师的从业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所有法律业务领域都向律师开放;律师执业也不受地域限制,只要依法持有执业证书,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和场所正当执行法律服务。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律师被人们称为“自由职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当然,强调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并不排除国家对其进行依法管理的重要性。法律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以一定的管理权,赋予当事人和社会以一定的监督权,正是为了保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独立开展业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接受全面监督

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这些法律规定,确认了我国律师工作的性质为“服务”性质,且为“有偿服务”。这一性质要求作为服务者的律师在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这是为了保证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中,能够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一条重要原则。

律师职业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功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是律师职能作用的直接体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两者是有机的统一体。我国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而,不允许律师为委托人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不允许律师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那种受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而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的现象,是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

国家对律师执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惩戒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律师资格授予、律师执业证书颁发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年检注册和其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律师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给予严肃查处。

在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督的同时,我国正在健全和完善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执业中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违纪行为的投诉制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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