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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书名: 成为更理性的人:法律如何实现正义 作者: 翟志勇 本章字数: 1436 更新时间: 2024-09-06 14:55:28
法律系统中的权威,除了立法权威,还有司法权威,也就是法官。
司法裁判的原则很简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每一个判决之中都要进行说理,他要告诉我们,他为什么要这么判。但是司法判决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说在这边投入案件事实,那边就自动出来裁判结果。在很多司法判决中,法官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在各种可能的判决结果中选择一个结果并作出判决,而判决一旦作出并生效,大家就要普遍遵守。
那么法官凭什么说了算呢?一句话,因为法官是最终的权威。立法者挖的“坑”,司法者必须给填上。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法律条文都是特别抽象的,故意留下很多模糊地带,因为立法者根本没办法预料将来会发生什么样的案件,所以只能模糊处理。比如说,我们的《民法典》里说双方离婚的时候要照顾女方,要照顾无过错一方,那什么叫照顾?分财产的时候怎么分才算照顾?给女方55%的财产算不算照顾?或者给60%的财产算不算照顾?到底多少的分割比例算照顾?既然立法者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那么就只能由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之中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但是,一旦法官作出了判决,我们就要去遵守。
还有一些疑难案件,我们没办法从法律中直接给出一个答案。比如同性到底可不可以结婚?这件事情是有很大的争议的。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这样的案件时,法律里是没有现成答案的,法官之间也是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同性可以结婚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一旦作出了,美国社会就必须遵守。那么,法官作出这样的裁决,是因为他们掌握了同性是否可以结婚的真理吗?当然不是。法官作出这样的裁决,只是因为整个社会在同性可否结婚这个问题上吵得不可开交,造成巨大分裂,法官这时就必须站出来,给出一个确定的说法以弥合社会的分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H.杰克逊大法官曾说:“我们不是因为正确,才是最终的;只因为我们是最终的,所以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也是会犯错误的,裁判的案件也不一定正确,因此最高法院不是因为其判决都是正确的,才是最高的终审法院。恰恰相反,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是最高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之上没有更高的法院了,因此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的。当然了,这里的“正确”不是真理意义上的正确,而是说没有其他法院再能推翻这个判决了,因此大家必须遵守。
杰克逊大法官的这句话感觉有点强词夺理,但实际上是非常有道理的。需要最高法院裁判的案件,都属于疑难案件,都是要在各种不确定性之中给出一种确定性。虽然法官给出的这种确定性未必是真理,但他们又必须给出,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有职责、有义务给出一个确定性的回答,并且一旦他们给出确定性的回答,他们的回答就要被大家遵守。当然,也有可能多年之后,这个确定性又被推翻了,但即便这个确定性被推翻,那也只是意味着最高法院作了一个新的选择,重新提供了一种新的确定性而已。
因此,对法官来讲,特别是终审法院的法官,他们必须把自己当作权威,承担自己作为权威的责任,在各种可能性之中作出一种选择,从而赋予社会一种秩序。而且,一定程度上,法官其实比立法者更难,因为很多事情,立法者还可以模糊处理,但是到了法官那里,就没有模糊处理的空间了。同性可不可以结婚,法官必须给个明确的说法·可以还是不可以·是不能含糊其词的。法官实际上是最终的权威,因为立法者挖的“坑”,法官必须给填上。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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