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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恶魔同床
书名: 正义的回响 作者: 陈碧 本章字数: 3231 更新时间: 2024-01-04 16:17:54

据媒体报道,2022年4月8日,浙江省高院对许某利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查,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许某利在妻子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趁其昏睡之际,以残忍的手段将其杀害并分尸抛弃。

也许有人会问,许某利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是否矛盾呢?本文将在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因婚恋家庭纠纷引发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为什么慎用死刑?

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名的量刑的排列顺序与大多数罪名的量刑排列顺序不同,故意杀人的量刑顺序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从重刑到轻刑。如果被告人存在较轻情节,比如防卫过当、义愤杀人,会处以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从立法原意上来看,故意杀人罪应当首先考虑重刑,这种刑罚选择上的倾向性与普通公众的刑罚观念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杀人就应当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人们的安全感不断提升。但不能否认,由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仍在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重,不时见诸报端引发热议。从凶手的人身危险性或社会危害性看,此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故意杀人,最高人民法院才因此特别出台司法解释,要求司法机关要综合考虑案件情节。

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2010年2月8日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在司法解释的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婚恋纠纷杀人案的指导性案例。其中的代表性的案例包括2008年王某才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才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因不满被害人的分手要求,王某才对被害人连续捅刺将其杀害。后凶手自杀未遂。同年还有2006年李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曾系恋人,后李某单位因其曾犯盗窃罪而停止其工作,李某认为与被害人有关,遂报复被害人锤击致其死亡。此外还有2006年吴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吴某与女友因经济上的矛盾产生争吵,吴某猛掐被害人脖子致其死亡。

在以上案件中,被告人都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某才案中,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后依法改判为死缓,因为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在李某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存在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因此不予核准死刑,后依法改判为死缓,同时因为被害人亲属不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在吴某案中,因被害人存在持续索要财物超出被告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提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然而,这个明显过错和直接责任如何认定,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认识。

被害人的过错和责任

在婚恋纠纷案件中,判断被害人是否具有明显过错和直接责任,从自然意义上说,就是被害人的行为与被杀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从刑法意义上讲,就是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自然意义上的前因后果都可以被理解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在公共场合露富可能招致盗窃,但我们不能因此评价和认定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和责任。在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中,明显过错主要表现为被害人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比如被害人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或其他精神暴力等,使被告人在精神或肉体上受到压制。而其他常见的感情纠纷、经济纠纷、第三者插足等行为,不宜评价为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

有种意见认为婚内出轨与恋爱期间的“劈腿”行为不应同样对待,婚内出轨导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可以视为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因为婚内出轨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一方未尽到忠诚义务,而恋爱关系可以允许任何一方自由选择。但这种意见在实践中也应当谨慎适用,随着现代人婚姻质量意识的增强,婚姻的解体越来越常见,背叛的一方不应背负一个“被杀了活该”的罪名或者危险,而另一方也不应以“杀了你我也死不了”相威胁。这更应该归于道德评价范畴,而不是量刑考量的情节。

所谓直接责任,是指被害人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方式直接激化矛盾,如言语上辱骂、挑拨、刺激行为人等。但这一情节除了被告人的辩解,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并且采取一般理性人的认识标准为宜。

另外,上述案件中存在一个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因素,即尽管被告人存在真诚悔罪、尽力赔偿等酌定从轻情节,但被害人亲属坚决不予谅解,这种情况下如何下判?目前看,法院判处死缓,同时通过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来缓和被害方家属的情绪,也不失为一种量刑选择。另外,还有种特殊情况,被害人亲属意见不统一的,一些家属予以谅解,而另一些家属坚决不谅解的,如何正确处理被害人亲属施加的压力和背后的舆论压力,对于法官是个考验。

总之,仅仅因为二人之间存在婚恋关系,就推定此类案件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应当对犯罪情节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进行详细论证,否则会误导公众认为“家务事”一律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婚恋家庭中的矛盾如系双方平日生活中因情感、经济方面的摩擦而引发的,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即使没有明显过错,但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的确有一定的影响。这种矛盾可能是长期积累而最终爆发,凶手希望通过将被害人杀害而得到解脱。这在许某利杀人案中可以得到印证,他在庭审中说杀人动机来源于“权威和自尊心,都化作了怨恨”。当然我们绝不是要指责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可以对破裂的关系负责,但杀人行为只应归咎于凶手的恶念。

无法原宥的结局

从司法实践中看,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情绪失控,在案发后往往追悔莫及,此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庭相互敌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如果凶手存在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又或者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这些结合在一起,就可能免除死刑立即执行。

但凶手丧心病狂而被害方没有过错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就不能免除死刑的适用。比如2015年吉林的栾某保杀妻骗保案,2016年上海的朱某东杀妻藏尸案,这种情况如果仍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对犯罪的姑息。

在许某利杀人案中,许某利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并分尸,又将部分尸体组织冲入马桶,同时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这与一般的杀人相比,在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之外,又严重侵犯了善良风俗和伦理底线,极端挑战了人类的恻隐之心。虽然,他的碎尸行为以及编造妻子失踪的谎言并不必然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但是却足以反映出与一般的杀人行为相比,该行为的反伦理、反道德性更加严重,其侵犯善良风俗、伦理底线和挑战人类恻隐之心的程度,可以称得上是“令人发指”。因此,法院依法对许某利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

按照许某利的说法,他和妻子在婚姻的前十年一直很好很美满,但后来因不满生活中的种种琐事,怨恨日炽,最终动了杀机。正如英国诗人威斯坦·休·奥顿(Wystan Hugh Auden)所言:恶魔通常只是凡人一个,他们毫不起眼,他们与我们同床,与我们同桌共餐。正因为如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才有存在的意义,死刑也才能发挥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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